条款1:根据《CEMAC中非经货共同体投资宪章》的条文规定,现行法律为“一般框架”的组成部分,此框架旨在“在中非共和国境内,改善国内外投资的法律、经济和体制环境”。
条款2:参考《宪章》规定,在项目开发的框架内,初始阶段和拓展阶段的不动产及流动资金的融资,都可被视为发展性投资。
第一章:适用范围
条款3:本《宪章》适用于在以下领域开展活动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
• 动植物产品或加工;
• 制造或加工;
• 能源生产;
• 经济、社会及工业用房的建设;
• 公共工程和土木工程;
• 农产品和食品的收集、储存、包装和加工;
• 调查研究活动;
• 运输业的货运活动;
• 化学和药剂的分析、试验或生产的实验室活动;
• 书籍和印刷生产;
• 工业设备、物流、电信和电子产品的组装和维护;
• 生产化工品和食品,供给其他工业企业。
条款4:在上述提及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都有权享受《宪章》规定的优惠条款;但若公司从外部公司购买产品随后将产品转售进行交易,则不享受优惠政策。
条款5: 林业开采、矿业开采和旅游活动受特殊条款约束,不包括在本《投资宪章》的适用范围之内。
条款6: 本投资宪章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 提出三到五年的临时投资规划;
• 在规划中说明现有活动、即将实现的投资以及正式雇员人数;
• 无论营业额数目大小,账目保持定期核算;
• 履行现行规定的有关公司形式和章程的一般义务。
第二章:目的
条款7:此《投资宪章》目的为:
• 鼓励和促进中非共和国的生产性投资
• 鼓励创造、发展活动,旨在:
- 优先利用当地原材料;
- 创造可持续的就业机会;
- 顺应发展需求进行培训,以应对新技术;
- 为国内市场和出口生产有竞争力的商品;
- 适当技术的转让、研究和开发;
- 调动国民储蓄以及外部资本的投资;
- 在地方分权政策和区域政策框架内创建公司;
- 公司扩张;
- 保护环境及改善城乡生活质量;
- 增加手工制品出口;
- 实现次区域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条款8: 直接附加值是评估项目的基本要素,其最低税率以及其构成要素是由工业部部长的法令确定的。除附加值外的其他要素也通过相同的步骤确定。
第三章:一般保证
条款9: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中非国籍或外籍,不论其居住地如何,在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条文且遵守有关环保、健康和公共卫生特殊条款的基础上,可在中非共和国自由从事和经营经济活动。
对此,中非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与外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不得有任何歧视,但外籍人员须遵守与全体外国侨民有关的措施,且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为其国民的国家应采用同样的平等对待原则。
条款10: 若国家没有事先向企业阐明理由,也没有公正合理的赔偿,就不能对合法成立的企业或其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或征用。
条款11:任何在中非共和国合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可缔结并执行任何其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合同,特别是在金融和商业方面,且一般而言,可按照中非共和国的投资条例进行任何管理。
条款12: 任何在中非共和国合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从事经济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自由行使雇用和解雇的权力。
条款13: 国家向全体投资者--合法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其财产和管理者,其持有合法劳动合同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的入境、居留、自由行动和出境,国家会负责签发必需的行政文件。
条款14:国家向所有未在中非共和国常驻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在投资中止且符合税收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从投资资本中自由转移任何性质的收入。
此外,根据银行和外汇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证,用于供给和补助,特别是以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的形式进行的补助,其常规支付和经常账户相对应的资金可自由转移到国家领土以外。
第四章:海关和税收框架
条款9:新建的工业或加工公司,其投资少于100,000,000 FCFA,享有以下海关和税收优惠,为期三年:
1) 海关方面
• 在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CEMAC)和共同对外贸易(TEC)框架内实施适度的关税;
• 根据特定法规,针对自然资源勘查活动,以临时许可或免税入境的形式暂停关税;
• 针对出口,以临时许可或免税入境和出口加工机制的形式暂停关税。
2) 税收方面
• 增值税的广泛应用,保证了简化公司间接税收制度;
• 出口产品增值税零税率,以补偿出口公司的投资和运营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 免除三年的公司税(IS),第四年恢复;
• 贬值和加速折旧的可能性,以及授权可将营业亏损转结到以后的年份,以改善公司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的现金流;
• 减税条款的应用,应等于和共同体内大学或研究院签订的技术研究合同金额的25%,对于顾问合同,其总部需设立在成员国;
• 企业在农村地区根据国家特派团需求提供社会服务而产生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作为抵偿,保持企业税负为25%,以防企业无法保证其职责的履行;
• 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土地税应与向地方当局和国家提供的服务的水平相一致;
• 减税条款的应用,应等于:
- 技术人员的转型和发展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年薪的2%;
- 25%的环保费
3)产业税和登记税
• 对于成立公司、提高资本、公司合并、股票和股份转让,登记税减免50%。
条款16: 投资额在一亿至十亿非郎之间的新成立的工业或加工公司,享有与上述第十五条相同的优惠。免征三年的公司税(IS)。
条款17: 投资额大于或等于十亿非郎的新成立的工业或加工公司,享有与上述第十五条、十六条相同的优惠。
免征五年的公司税(IS)。
第五章:特殊条款
条款18: 除本《投资宪章》第14、15、16条提及的优惠以外,在班吉以外地区新成立的工业或加工公司也可依据以下分类获得额外优惠:
• 距班吉100KM:一年
• 100至300KM:两年
• 超过300KM:三年
条款19: 根据本《投资章程》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的投资额,针对公司扩张,自开始扩张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公司可享有相同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一般条款
条款20:希望从本《投资宪章》中受益的公司,在投入运营之前,应先征得工业部部长的批准。在咨询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技术意见后,部长会签发批准函件。
条款21: 针对公司业务运行,授予两年的期限,若超过此期限,实际上公司发起人将会失去批准的优惠。
但是,根据现行程序,公司若希望停止业务活动,不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必须在预定停止活动的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工业部部长。
条款22: 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对中非国家《宪章》实施方面产生的任何争议,均按照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解决,上述程序规定来源于:
• 中非共和国所加入的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的普通仲裁司法法院的程序和判决所产生的条约;
• 1965年3月10日的公约,此公约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支持下建立,1966年2月23日经中非共和国批准,旨在解决本国与其他国家的侨民之间的投资争端问题;
• 若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不符合上述《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国籍条件,则参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CIRDI)行政理事会批准的补充机制条例来解决争议。
条款23: 须在批准中明确指出求助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CIRDI)的裁判权限或是上述提及的其他补充机制。
第七章:批准及监管
条款24:国家投资委员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组成和运行方法由部长委员会颁布的法令规定。
条款25:针对《投资宪章》优惠政策提出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供包含所有有用信息的文件作为支持,这些文件有利于对投资计划进行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分析。
条款26:被批准的公司需遵守以下承诺,即:
• 雇用和培训国家劳动力;
• 把“商品和服务满足国际质量标准”作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目标;
• 提供可靠的信息,使有关部门能合理地实施批准条款中所要求的监管和核查。
第八章:最终条款
条款27:根据过渡性实施办法,此前所有与此《投资宪章》相反的条例,包括1996年5月9日第96.019号投资法和1988年8月27日第88.014号有关中小型工业和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的法律,均被废止。
条款28:该关于《中非共和国投资宪章》的法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将在官方报纸中进行登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