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Centrafric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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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中非政府欢迎并鼓励外国企业或个人来中非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经贸活动,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

一、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效益,中非政府采取“一事一批”原则。外国投资者可与中非政府商谈具体优惠政策和条件,谈妥后再由总统授权。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种类优惠和地区优惠。

中非实行内、外资平等原则,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其颁布的《投资法》也可覆盖外商投资的工业型企业。根据该法规定,企业依法投资并经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一般企业可免缴3年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投资超过10亿非朗的企业可免缴5年;但享受投资优惠企业如果被查明违背承诺,批文将被撤销,企业暂时或永久停业,还要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二、行业鼓励政策

2001年实施的《投资法》规定,对获得批准的企业可享受免除关税待遇,具体优惠对象及优惠办法如下:

(一)投资规模低于1亿非朗的企业,按A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从工商部认定经营日起的3年内,免交公司税、所得税(包括各类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和社会发展基金。但3年后,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年恢复:第4年为50%;第5年为75%;第6年及以后为100%;营业税税率也逐年恢复:第4年为50%;第5年为75%;第6年及以后为100%

(二)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1亿非朗的企业,按B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从工商部认定经营日起的5年内,免交公司税、所得税(包括各类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和社会发展基金。但5年后,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年恢复:第6年为50%;第7年为75%;第8年及以后为100%;营业税税率也逐年恢复:第6年为50%;第7年为75%;第8年及以后为100%

(三)关于材料、机械、设备、备件、原料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按海关税率表办理。

(四)按营业额扣缴的增值税(TVA)以及特别消费税由《税法》管辖。

(五)出口特类企业(“C”类企业)是以出口非传统外销品为主要业务的新企业。当这些企业在免税区经营出口产品时,实行长期全面免税。企业将其产品的20%销往国内市场,则要按同类进口产品的税率交税。

三、地区鼓励政策

(一)特别条款规定,建在班吉市之外的A类与B类企业,按其距离远近享受下述优惠:

1、距班吉100公里的,优惠期延长1年;

2、距班吉100-300公里的,优惠期延长2年;

3、距班吉300公里以外的,优惠期延长3年。

(二)企业重建时,根据其投资额,享受A类或B类企业的优惠:与本法宗旨相符的企业,投资规模等于或多于50亿非朗时,可享受B类企业的优惠。与本法B类企业的优惠期满之后,上述企业还可以签署“组建协定”,如在有利宏观经济的公共领域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特许待遇;但关税与营业额税(TCA)除外。

四、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土地产权是否发生转移的标准划分,外资企业在中非共和国境内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为两种,即租用和拥有。

【租用】即只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获得政府批准的地块的使用权。外资企业需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谈判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协议而达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期限的长短通常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该企业租用地块的经营活动的期限长度;

(二)和政府谈判沟通的能力

(三)在使用期限截止之前,是否能获得延期。

除去土地使用期限,另外有一点需注意的是,中非法律规定提供给外资企业租用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拥有】即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土地的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法律权利。如果土地交易的对象是政府,则需要与其达成土地买卖相关协议。其中应包括的关键条款如下:

(一)中非政府是否同意就该土地交易给予买方免税的待遇;税金的免除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获得的成本,还决定着土地的交易流程;

(二)目标地块的相关信息,如面积、位置等。

另外,外资企业可无限制地从政府之外的其他拥有中非境内某地块的企业或个人手中购买。只要土地交易合同在与交易且具备交易资质的双方之间能够达成,政府无权干预。

买地成本除地价外,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归档税、注册费等税费以及雇用房产律师的佣金。需说明的是,为避免陷入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纠纷,聘请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房地产律师(经纪)十分必要。

中非政府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99年,无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