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中非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双边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驻在国投资环境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劳工 >  正文

劳动管理法
2002-03-12 11:45
  (1)当地求职人员和公司所需招聘员工,可到国家劳动局咨询。该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双方签约。合同签字后,再到 ONMO 签证、备案。有劳动合同的员工才可获取工作证。企业录用后,再给员工发职工证。合同收费2.200F/份。

  (2)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

  企业员工每月投保: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 10% ,员工负担 5% 。按规定投保后,社会保障局应对员工的伤亡、退休和医疗负责。但实际上很难做到,特别是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

  (3)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局负责劳动仲裁,如雇主败诉,将被课以重罚。故企业在用人签劳动合同之前,应到该部门对工资、补贴、劳保等敏感问题应先与该单位协商,得到认可后再签写合同。

  (4)劳动合同期:临时合同(3个月,过期自动变成定期合同)、定期合同(2~4年)、无限期合同。

  (5)有关证明:健康证明、求职登记卡、三张照片办工作证。管理岗位的人员要提供履历表和岗位指述。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中非经商参处邮箱